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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如何申报,待遇如何享受你需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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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

我校教职工经常电话咨询慢性病的申请及额度使用问题,现就其申报流程及待遇享受做如下说明。

根据陕人社发〔〕45号文件《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申报鉴定委托管理规定》,年8月1日起,凡患门诊特殊疾病,需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人填写《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提交所申报病种相关材料,可随时到省医疗保险管医院医保办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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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流程

参保职工或委托人持申报疾病相关资料、社保卡→医院医保办填写《省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表》→医院医保办审核资料并将信息录入系统→系统出具申报受理单→相关科室专家鉴定申报资料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医保办根据申请表录入鉴定结果→通过者,打印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确认单(填写特殊疾病专用证)→次月享受慢性病待遇→未通过者,领回申报资料→资料准备充足后再次申报(来源:西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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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享受的说明

1.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有什么用?

答:通过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后,省医保中心向患者下发《门诊特殊慢性病专用证》,患者持专用证和社保卡,在门诊医院和定点药店,以购药打折的形式享受待遇。购买符合规定的药物,限额内个人负担30%药费,医疗照顾人员个人负担10%药费。定点医疗机构可在随卡下发的《陕西省省级医疗保险*策服务指南》查询(门诊慢性病或特慢病一栏打钩)。

2.什么是慢性病起付标准?

答:年度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元。持门诊慢性病专用证,全额购买病种相关药物满元,经省医保中心网络后台确认后,持证者可开始享受购药打折。支付时若社保卡内余额不足,也可使用现金。

3.患多种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如何享受待遇?

答:认定病种在两种及以上的,只需支付一个起付标准,医疗费用限额按照限额最高的病种确定,并在其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限额。具体病种限额见附件。如患者认定病种有高血压A(元)糖尿病A()和冠心病(元),可享受月限额为+50=元。

4.限额在每月购药时如何计算?

答:具体病种限额以确认起付标准之月起(含当月)按月计算。年度限额一定,每月享受折扣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月限额的两倍。以原发性高血压A为例,该病种年度最高限额2元,月平均限额元,每月购药在元内的部分,个人直接支付30%即60元。每月最高可在元额度内享受打折。若每月都使用的最高限额,则年度限额在前六个月即使用完毕,后六个月药费需患者全额支付。

5.如何进行二次报销?

答:二次报销即慢性病公务员年度累计补助。个人自付部分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在元至元部分补助50%,元以上部分补助80%,最高限额为患者本人享受的最高年度限额的两倍(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除外)。个人自付部分包括的起付标准、30%的自付部分,以及年度限额以外的个人全额购药费用。购药票据请妥善保管,由学校医保专干于次年1月至4月报送省医保中心进行审核。

6.未使用完毕的可用限额如何使用?

答:年度限额内未使用的额度累积到下一年继续使用,旧额度使用完后,达到新一年的起付标准后,再享受新一年的额度。

附件1: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医疗费用年度限额表

序号

病种名称

年度最高限额

月平均限额

1

原发性高血压A

2

原发性高血压B

2

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

4

3

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A

动脉硬化性脑梗塞后遗症B

4

4

脑栓塞后遗症A

脑栓塞后遗症B

4

5

脑出血后遗症A

脑出血后遗症B

4

6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4

7

风湿性心脏病

4

8

糖尿病A

糖尿病B

9

肝硬化失代偿期

10

慢性阻塞性肺病

11

精神分裂症

2

12

系统性红斑狼疮

13

帕金森病

14

恶性肿瘤

附件2:公务员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和年度限额表

序号

特殊疾病病种名称

年度最高限额

月度平均限额

1

慢性肾小球肾炎

2

慢性肝炎

3

精神疾病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

2

4

类风湿性关节炎

2

5

原发性心肌病

6

癫痫

2

7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8

慢性支气管炎

9

胃十二指肠溃疡伴有并发症

2

附件3:交大周边省级定点药店

单位名称

地址

特慢病

普太和大药房

西安市金花南路38号

健安堂大药房

交大商场街常春藤东区1号楼D铺

济世医药保健品

交大二村8-12南2号

宏济堂药业

西安市碑林区交大商场

众信医药超市

交大商场街南段南沙世纪花园商铺2号

老百姓大药房

兴庆南路9号交大出版大厦一层

同一医药(盛泰大药房)

交大商场街北口

由于医疗保险*策不断完善变化,以上内容如与今后实际操作不符的,请以*策法规等最新规定为准。如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我校社保中心(-)。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人社发〔〕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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